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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因公司搬迁辞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一则案例——用人单位搬迁对员工造成严重不便,迫使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2018年12月29日,某公司与李某签署《录用意向书》,载明报到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019年1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李某为项目策划主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021年1月17日,该公司办公地点搬至双流区天府大道南延线。

      

      2021年10月,某公司向李某在内的员工发送通知,决定将公司办公地点迁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腾飞大道。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对公司人员的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显示李某居住地离新办公地点往返距离为80公里。

      

      2021年11月17日,某公司将公司办公设备等搬至新办公地点,要求员工自2021年11月18日在新办公地点打卡考勤,在原办公地点打卡无效。李某认为新办公地点已属于眉山市,离原办公地点及其居住地太远,不同意前往新办公地点办公。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李某仍按时前往原办公地点上班,并在上下班时打卡、拍照。

      

      2021年12月9日,李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办理工作交接。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该项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系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较为看重的考量因素,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虽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但应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一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新区工作,公司将办公地点搬离距离原办公地点30余公里的四川省眉山市,导致员工的单边通勤距离大多在40公里以上,部分员工单边通勤距离甚至达70余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通勤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严重加重了劳动者的通勤时间及工作成本,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履约能力及生活利益,且公司未为员工提供交通补助、住宿等,未为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李某并非主观上不愿履行劳动合同,其坚持在原办公地点打卡上班,在与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后提出离职,具有合理性,导致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不在于李某,故李某有权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其离职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以合同签订时的各方面条件为基础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搬迁前应当征询员工意见。搬迁后地址与原地址距离较近,不影响通勤的,一般不认为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反,若新地址距离较远,严重影响员工通勤,对员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认为工作地点已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须提出合理方案,对员工进行交通补贴或提供员工宿舍解决通勤问题。在与员工协商后,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612/2755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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