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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三都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冉旭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举报投诉 作者:郭丽娜时间:2023-06-30

      实名投诉贵州省三都县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不作为,故意拖欠项目工程款一事。

    尊敬的冉旭局长:

      您好,我是“贵州省三都县八麻至水龙城市干道工程勘察工作”的项目实施人郭丽娜,身份证号码:522701198704140323。今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实名投诉贵州省三都县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事。5年多以来我多次向甲方寻求解决方案均未有结果,甚至向“国家信访总局”服务平台反映情况后,其也是不断敷衍、拖延,后续更是编造谎言,利用我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信任,欺骗我方签订付款协议,但依旧不支付工程款,致使政府信用受损,我方遭受严重利益损害,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11月我受“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委派,组织实施“贵州省三都县八麻至水龙城市干道地质勘察的工作”,甲方为贵州省三都县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经双方约定本项目依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进行计价,最终商定本合同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费预算合计为人民币1823.27万元。

      拟建项目路线总长15.398km。

      我方与甲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后于2017年11月24日进场组织实施勘察工作,至2018年1月15日春节前,我方已完成支线段全长1.385km,主线段全长3.212km。

      主线+支线总完成公里数为1.385+3.212≈4.6km,已经完成工作量总量比例4.6/15.4约等于30%。甲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亦在现场进行了确认。

      依据双方已签订本项目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六条规定,由于甲方原因,“本项目已开工未达到总勘察进度50%的,应按预算总金额的50%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勘察费金额为900.13万。

      另在勘察期间接到甲方通知,依据合同第三条,勘察费按进度进行支付,甲方应支付预付款273.49万(总预估勘察费的15%),我单位“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以6.8%的税率,并以现金18.6万元纳税开具了273.49万元的发票给甲方,从后期交涉过程中看到发票上甲方各级领导已签具“同意支付”,但不知什么原因,至今我单位都没有收到该笔款项。

      2018年春节后,项目因不知原因停摆。

      期间我曾通过书面联络、电话沟通等方式与甲方联系,希望解决相关问题,但都被甲方以不同理由拖延未取得结果。我被逼无奈,在2021年8月通过网络向“国家信访总局”反映了情况,后续三都县信访局督促甲方与我方协商。但是甲方与我联系后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不断敷衍我,甚至杜撰本项目2022年5月要复工,并承诺本项目复工优先由我单位施工,即使我单位不愿再施工也会通过后续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给我们,并还答应签订付款协议作为承诺。

      2022年1月21日我与甲方签订了付款协议,甲方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作为急需开支,同时本项目继续推进则优先由我们实施;截止2022年7月30日若该项目不能启动,待双方达成共识核实完毕,支付尾款”。

      本着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我没有过深去考虑。但没想到甲方却是在玩文字游戏,我单位及我本人满怀期待地等到了2022年7月30日,我们联系到甲方现场负责人询问付款一事时(该人是当年甲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之一,工作确认单上大部分是他签名,在2022年1月21日签订付款协议时该负责人亦在签字现场),该负责人以2022年1月21日签的付款协议“待双方达成共识核实完毕,支付尾款”的条款来拖延,甚至提出再到现场寻找勘察踪迹以此来进行核实。试问本项目距今已超5年之久,地形植被大都发生改变如何核实?当时甲方委派的现场人员已在现场签字确认,难道不算对已完成工作的确认?若是一直达不成共识就便一直不给工程款吗?

      我们在2022年8月又找到交通局局长说明情况,得到的回复说他们在贷款解决问题,但至今仍未有任何进展。

      上述行为致使我单位利益受损甚至已因无法支付工人及其他费用被工人起诉,严重影响单位声誉。而甲方利用我方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哄骗我方签订了带有文字游戏的付款协议,后续以此为由拖延付款,其行为更是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恳请相关部门对贵州省三都县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查处,以督促其言而有信、能负责任地支付所欠工程款,使我们底层施工单位能结清所欠费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们做主,感恩感谢!

    投诉人:郭丽娜

    联系电话:18985068507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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