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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不偿失,他因非法捕捞1.4公斤小鱼付出代价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电捕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之一,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一些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即便渔获物数量不多,但电击行为对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也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

      近日,奉贤区检察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人顾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诉前磋商、释法说理,顾某自觉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今年2月底,顾某在辖区内某河道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带电抄网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杆、电网兜等捕捞工具及渔获物1.4公斤,其中渔获物由民警放生处理。

      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顾某用电鱼方式捕捞到的渔获物虽已被当场放生,但河湖沿岸带及浅水等是仔稚鱼、幼鱼和藏匿型鱼类的主要栖息地,这些小鱼属于鱼类种群补充的关键阶段,且属于个体游泳能力、抗逆能力最弱的阶段。鱼类被电击后会有不同程度损伤,这些损伤不因放生而消除。鱼类在被电击放生后生存率受到影响,即使存活,其组织受到损害后易干扰正常繁殖,对渔业资源持续造成损害,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市检一分院、奉贤区检察院依职权就本案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顾某进行了磋商,于3月31日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为主持,“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邀担任见证人。

      顾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鱼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已构成行政违法且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参照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顾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害经评估共计1232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与顾某达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4月18日,考虑到顾某自愿承担民事生态赔偿责任,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做出从轻处罚决定。

      5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磋商协议有效。通过司法确认,该磋商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增强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59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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