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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州县检察院巧用“加减乘除”探索矛盾化解“最优解”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因为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伤害,这几个月我的内心一直饱受煎熬,我很后悔。”“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以后一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尽最大的努力回报社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激地说道。

      近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巧用“加减乘除”法,整合基层调解员、公安机关、值班律师及人民听证员的力量,将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加”细致严把案件审查关口

      2022年10月20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泽州县某村晋高一级路桥下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人原某某撞倒,造成其摩托车受损和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3月22日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时张某某年仅24岁,刚出校门,正是回报家人,实现抱负,施展才华的大好年纪,这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这一切,这让承办检察官感到非常揪心。为审慎细致掌握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在翻阅案卷基础上,主动向张某某的亲人、被害人家属及调解委员会了解案情。经了解,张某某父母离异,长期和奶奶相依为命,案发后张某某及时抢救被害人原某某,积极支付医药费及丧葬费等费用,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努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与张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同意其在约定期限内赔付剩余款项。但因张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致被害人家属强烈不满,一直未能出具谅解书。

      “减”误解 稳控当事人激动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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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起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老伴身体健康,家中有两子一女,一家人幸福美满。谁知意外却比明天来得更快,因为这一切发生得太突然,被害人家属始终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考虑到张某某年纪小,选择谅解了张某某,但是因赔偿数额一直未及时支付,而张某某在此期间也未去看望过其家人,这让被害人家属认为张某某对于其父亲的死亡毫无悔过之心,表示不会原谅张某某。

      而张某某案发后十分后悔,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四处借钱,希望能从经济上给予被害人补偿,但确实因为家庭拮据,剩余款项一直未能及时筹集,再考虑到这场悲剧是自己造成的,怕频繁出现在被害人家属面前会让他们更加难过,所以一直未联系被害人家属,这就造成了两方之间的误解。

      为进一步化解当事人“心结”,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多次组织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展开调解,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子女及张某某耐心沟通,不断安抚、舒缓当事人心情,张某某意识到自身的违约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多次登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最终双方对抗的情绪得到缓解。

      “乘”合力 激发联动调解倍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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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结心结一起解”,承办检察官再次组织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邀请案发当地事故纠纷金牌调解员展开调解。经调解,张某某承诺在履行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额外补偿,最终,被害人家属放下心中芥蒂,一致同意谅解张某某,并出具了谅解书。

      

      起诉还是不起诉?犯罪者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是法理。但就本案而言,张某某已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摩托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提起公诉,给其贴上犯罪标签,将使他一生都带着无法抹去的污点,大好前途将毁于一旦。惩罚还是拯救?始终是压在承办检察官心里的一块大石头。

      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倾听多方意见,该院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公安机关、值班律师及人民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员纷纷表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考虑到张某某年纪较小,刚出校门,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等现实因素,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

      “除”诉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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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审查案件争议的基础上,前期分别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更好了解双方的矛盾点,获得沟通可能性的基础上,联系案发当地调解员加入本案矛盾化解工作。考虑到张某某经济困难,工作时间受限,现因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出行不便等因素,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当事人所在地的事故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有效节省了沟通成本,提高了沟通质效。

      案结不代表事了,为强化以案为鉴警示效果,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叮嘱其珍惜改过机会,遵纪守法,常怀感恩之心,努力回报社会。张某某表示,一定引以为戒,改过自新,走好人生道路。至此,承办检察官心中的大石头也终于落了下来。

      本案是泽州县检察院坚持人民至上,为民司法、对民负责的缩影。近年来,该院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第一生命线,秉持“小案精办”“法结心结一起解”等思路,在办案中多想一点、多做一步,用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后,该院将以求极致精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过程化解矛盾,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晋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d2d921511e1743e790dcdbc7a71c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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