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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起涉毒案件,集中宣判!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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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净化社会环境,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晋城市两级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上午对11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宋某某、牛某某等十人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等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39次,6.48克;被告人牛某某向常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次,共计2.5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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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余各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年不等,均被并处罚金。

      判后,被告人宋某某、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养吸,从他人手中多次购买毒品咖啡因,除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李某某等人3次约1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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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武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后,容留武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共计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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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申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10月份,被告人申某某向吸毒人员申某1等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3次,获利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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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五、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3次,共计6.65克,获取毒资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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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泽州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赵某某以贩养吸向吸毒人员牛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咖啡因13次,共计206余克,获取毒资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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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七、泽州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李某某、秦某某(已判决)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于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为吸毒人员叶某某居间介绍,并自己购买后向叶某某贩卖,共计11次约3.95克,获取毒资7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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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八、陵川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郭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23年1月,被告人平某某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次,共计1.8克;被告人郭某某向郭某1等4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4克,以蹭吸的方式进行获利;被告人郭某某和郭某2容留平某某等5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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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2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九、陵川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薛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3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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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十、陵川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22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邢某某容留孙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卡西酮4次;被告人孙某某容留邢某某和薛某某各吸食毒品甲卡西酮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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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十一、沁水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曹某某等12人贩卖毒品咖啡因8150克,交易金额84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某处购买250克毒品咖啡因后向候某某贩卖,吉某某帮助刘某某跑腿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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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彰显了晋城市两级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发挥了刑事惩罚毒品犯罪的作用,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947466bec5724e448246c6ff58816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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