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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大研究生捏造偷拍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记者 余晶

      近日,污蔑大叔地铁偷拍的川大研究生上了热搜。据报道,该女学生在大叔已经自证清白未偷拍的情况下,仍将大叔的视频未打码曝光到网上,说他偷拍、是猥琐老头。

      大叔的儿子看到视频后报警。通过警方调解,大叔原谅了该女学生的行为,决定不追究。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目前,四川大学给予该学生留校留党察看处分。

      互联网的弱传播属性,是许多受害者的维权工具。但在这个事件中,该女生“无中生有”大叔偷拍,让网络成了网暴伤人的武器。她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在网友的声讨下,该女生的实习公司已经与之解约,公司解除实习合约的行为是否合理?随着事件发酵,该女生的“黑料”不断爆出,有网友称,其保研过程存在猫腻,学校该如何依法依规处理?本期热点普法报道,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一

      6月7日,微博名为@注册不了张z的川大女研究生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维权”视频,并配文称视频中的大叔在偷拍,是“猥琐老头”。随后,许多网友在视频下方声讨大叔,支持该学生维权。但后续,事件反转,大叔的儿子看到视频并报警。经警方调查还原,大叔在地铁上已经将手机给该学生看过,证实自己未偷拍,但该学生还是以偷拍为由,将大叔曝光到网上。

      后来,在警方的调解下,大叔原谅了该学生的污蔑行为,决定不再追究。

      问题①: 该学生发视频时,未给大叔打上马赛克,并污蔑大叔是“猥琐老头”,侵害了大叔的哪些权益?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该学生发视频时,未给大叔打上马赛克的行为侵害了大叔的肖像权;污蔑大叔是“猥琐老头”,侵害了大叔的名誉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构成肖像权侵权。在该事件中,该学生在未经大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传播包含大叔可以被识别外部形象的视频,该学生存在主观过错,其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公开大叔的肖像,侵害了大叔的肖像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的,都构成名誉权侵权。在该事件中,该学生在大叔已经自证清白表明未偷拍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发视频,污蔑大叔是“猥琐老头”,侵害了大叔的名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问题②: 大叔如果选择“不原谅”,该学生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大叔如果选择“不原谅”,该学生可能面临着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此产生极其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一,大叔如针对该学生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则该学生可能面临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二,该学生捏造损害大叔名誉的事实,并在网上曝光的行为,可能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以诽谤他人时,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大叔针对该学生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的行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存在极其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则该学生还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面临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事件回顾二

      舆论扩散后,许多网友发现,该学生是“知法犯法”,明明是新闻与传播专业的研究生,却罔顾事实,随意捏造所谓的偷拍事件。于是,许多网友纷纷要求其所在的川大、实习单位腾讯公司给予处理。目前,该学生所在的实习单位腾讯公司已经解除了与该同学的实习合同,川大也发布情况通报,给予该学生留校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①: 腾讯公司的作法合法合规吗?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在试用期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腾讯公司决定解除与该同学的实习合同,原因是认为该学生有错误的行为,违反公司的规定和价值观,所以腾讯公司的作法是合法合规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②: 学校有权以该事件为由处理该学生吗?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学生为四川大学的在读研究生,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包括“(三)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该学生捏造损害大叔名誉的事实,并在网上曝光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故学校有权以该事件为由,处理该学生,并可能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月21日,四川大学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经查实,该生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考虑到该生公开道歉,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四川大学最终对该学生的处理结果是符合规定的。

      相关链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事件回顾三

      随着舆论持续发酵,该学生在保研过程中可能存在舞弊的问题也被“扒出”。有网友爆料,该学生在本科期间曾利用自己作为学生会主席的职权,在未参与的科研项目下挂名,以获得保研资格。

      问题: 如果该学生保研确实存在“猫腻”,其本科、研究生学校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果经查实,该学生确属有在未参与的科研项目下挂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那么其本科学校可能会依据该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给予该学生相应的处分。其研究生学校作为该学生的保研接收学校,也可能就该学生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据该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6月21日,该学生的研究生学校四川大学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学校对该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接收过程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该学生的本科学校河南大学则表示仍在调查中。

      相关链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普法后记

      四川大学新闻传播学研究生、中共党员、自媒体网红……这些前缀后面的女生,在微博发长文,用视频带节奏,抹黑坐地铁大叔偷拍。

      这个学新闻与传播的学生,罔顾事实真相,侵害大叔的肖像权、名誉权,比普通的不实“小作文”更加可恶、可悲。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作为新闻传播学的学生,更要懂得“谣言猛于虎”的含义。这样不加掩饰地将大叔暴露在视频上,诬陷他是偷拍的猥琐老头,不仅可能引发对大叔的网暴,还有可能造成大叔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死亡”。还好,在更坏的结果发生前,警方介入了。

      为什么这件事情引发网友“震怒”,关于此事的一举一动都上热搜?这位学生面对农民工大叔时摆出的高高在上姿态,实在令人不适。她说:“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那为什么,他不为自己发声?”

      互联网,流量就是金钱。作为一个在抖音、微博拥有大量粉丝的新闻传播学学生,自然掌握流量密码。但农民工大叔,在网络中只不过是一个毫无注意力的“穷人”,他要如何发声?他甚至根本没有看到自己被污蔑的视频,还是他的儿子看到,才带他去派出所报了警。

      合理合法合德获取流量、掌握流量、利用流量,流量不应该以造谣的形式获得,更不该成为行凶的工具。

      这件事情持续爆上热搜,或许是一件好事,会引发更多对“网络小作文”的关注,针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需要国家、平台、个人层面,更有力度的治理。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04/3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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