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是否可撤销协议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严先生:我与前妻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前妻所有,我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但是我现在后悔了,那套房子是我婚前购买的,属于我的个人婚前财产,属于离婚时对前妻的赠与。请问,我能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商品房归我所有?

      袁晓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严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您所述,您与前妻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将会被受理法院依法驳回。 □陈珊 整理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30/320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