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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垫付可追偿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秀灵 黄婷婷

      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能向醉驾人主张追偿?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柯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货车于国道上行驶,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故障停放于相同车道上,未开启危险报警灯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修理工陈某正在排除上述重型自卸货车故障。柯某驾车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因柯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检察院指控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某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此后,保险公司将柯某诉至法院,要求柯某返还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赔偿款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依法判决柯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其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交由社会分担,以防止因侵权人无力赔偿而致受害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系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最终保险公司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最终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致害人承担,本案中为醉驾人。

      法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时不可触碰酒驾、无证驾驶的“红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强险不会为肇事司机无条件“埋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13/3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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