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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有了国家标准 一批新规7月开始施行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0

      这个7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新规中加强了对“霸王条款”等合同乱象的监管,让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有了国家标准,还规范生态环境、烟草专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点滴法治进步,关系你我生活。

      加强对“霸王条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对“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强监管。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办法作出详细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有了国家标准

      新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自7月1日起实施。

      新版国标扩大适用范围,在原有摩托车头盔的基础上,增加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将头盔尺寸规格由3类增加至5类,兼顾了儿童和成人的佩戴要求。同时,增加了护目镜耐磨性、头盔表面强度等指标,完善了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等要求。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程序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新办法还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于7月20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

      新版规定还明确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

      

      据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1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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