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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出自谁手?山东滨州一法院给您揭秘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1

      “请问您车辆的保险考虑在我公司投保吗?”“您好,贷款有有有需要吗?”“孩子报辅导班吗?”在日常生活中,您是不是接到过这样莫名的电话或者短信?那么,究竟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近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泄露的部分信息“出自”谁手!

      

      移动营业合作厅有“内鬼”

      2021年2月,被告人吉某在移动营业厅工作,被告人张某经营某合作厅。被告人张某、吉某在各自经营合作厅或在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吉某非法获利共计84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7235.66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吉某违法所得84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7235.66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网络维护变窃取信息渠道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从事移动网络维护的工作便利,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并转卖至微信群获利。后又将卢某、齐某等十余名朋友、同事拉入群中,让群内成员收集公民手机号码,杨某每单从中提成,杨某非法获利共计14008.8元。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接邹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杨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14008.8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随着算法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手机扫码领个礼物”“点击链接参与测试”“二维码付个款”社会智能化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职业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处于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的危险境地。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被各种骚扰电话轰炸,更严重的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除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外,还可能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侵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1/2023-07/10/content_12669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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