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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微信账号一天能赚300,到底是天降大饼还是大坑?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1

      现实生活中

      我们听说过有租房的、租车的

      但是你听说过

      有租微信账号的吗?

      惊讶之馀

      竟然有些心动……

      但是

      真的有这样不劳而获

      又稳赚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当然没有!!!

      如果

      你也有这个想法

      很可能就是

      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小王毕业即失业,在家无所事事之余,在网上看到一份招工广告,称“出租微信账号,每天300元”,小王立刻添加了广告上的微信联系方式。

      在与对方沟通后,小王将自己的微信昵称,更改为对方要求的“不忘初心”等正能量昵称,图片更改为风景照后,将微信账号、登录密码、手机号码、常用登录地点发送给对方,对方如约向小王支付了300元的“租金”。

      一天后,小王登录回自己的微信,微信上显示“因违规被限制”的字样,小王心里打鼓,心想:“莫非,这些人拿着我的微信,干了违法的事?”

      联想到一系列的反电诈宣传,小王心里泛起了嘀咕……

      但是,在家躺平,一天就能赚300元?这不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最终,小王不劳而获的欲望,战胜了理智。

      小王第一次成功出租自己的微信以后,认为自己找到了一条不错的谋财之路,便开始当起了“中间商”,在QQ及微信上搜索聊天群,在群内发送广告。

      “高价出租微信号一天300元。”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以此方式,招揽到号商及号主向小王提供微信账号,小王将收租的微信账号向上家提供,上家给小王支付“租金”后,小王每个账号抽取50元左右收益,剩下的向下家支付,以此方式获利。

      

      除了小王之外,小张、小覃、小屈等六人均以此方式,向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微信账号,诈骗人员将提供的微信账号用来实施诈骗。

      其中,小王、小张提供的微信账号被诈骗人员使用,致使部分被害人被骗取大量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以小王、小张犯诈骗罪,小覃、小屈等五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该七人判处刑罚。

      

      “把个人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号主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再将微信账号转租转售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诈骗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会掉陷阱。遇上出租出售微信的信息,务必保持冷静,不要被不法分子的承诺迷惑,不然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8/2023-07/11/content_12670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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