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
我们听说过有租房的、租车的
但是你听说过
有租微信账号的吗?
惊讶之馀
竟然有些心动……
但是
真的有这样不劳而获
又稳赚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当然没有!!!
如果
你也有这个想法
很可能就是
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小王毕业即失业,在家无所事事之余,在网上看到一份招工广告,称“出租微信账号,每天300元”,小王立刻添加了广告上的微信联系方式。
在与对方沟通后,小王将自己的微信昵称,更改为对方要求的“不忘初心”等正能量昵称,图片更改为风景照后,将微信账号、登录密码、手机号码、常用登录地点发送给对方,对方如约向小王支付了300元的“租金”。
一天后,小王登录回自己的微信,微信上显示“因违规被限制”的字样,小王心里打鼓,心想:“莫非,这些人拿着我的微信,干了违法的事?”
联想到一系列的反电诈宣传,小王心里泛起了嘀咕……
但是,在家躺平,一天就能赚300元?这不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最终,小王不劳而获的欲望,战胜了理智。
小王第一次成功出租自己的微信以后,认为自己找到了一条不错的谋财之路,便开始当起了“中间商”,在QQ及微信上搜索聊天群,在群内发送广告。
“高价出租微信号一天300元。”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以此方式,招揽到号商及号主向小王提供微信账号,小王将收租的微信账号向上家提供,上家给小王支付“租金”后,小王每个账号抽取50元左右收益,剩下的向下家支付,以此方式获利。
除了小王之外,小张、小覃、小屈等六人均以此方式,向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微信账号,诈骗人员将提供的微信账号用来实施诈骗。
其中,小王、小张提供的微信账号被诈骗人员使用,致使部分被害人被骗取大量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以小王、小张犯诈骗罪,小覃、小屈等五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该七人判处刑罚。
“把个人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号主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再将微信账号转租转售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诈骗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会掉陷阱。遇上出租出售微信的信息,务必保持冷静,不要被不法分子的承诺迷惑,不然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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