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真人表情包、直播理发、朋友圈“偷图”……小心!这些都可能侵犯肖像权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2

      

      互联网时代,各社交平台上的街拍图片、视频已屡见不鲜,当你把同事的照片套进表情包里群发给别人时;当你用AI软件把自己喜欢明星的脸安到另一明星身上抱着手机笑得合不拢嘴时,殊不知已游走在触犯法律的边缘。

      然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你的肖像权也许正在被人使用。一次常规理发,理发师会直播整个过程;去景点露营,会有无人机一直在头顶拍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会侵犯肖像权?肖像权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现象 多数人对肖像权保护意识较薄弱

      现实生活中,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因其肖像权与商业利益存在密切联系,对其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意识比较强,通常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之相反,普通人对于自身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往往比较薄弱,且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肖像权被侵犯后该如何维权。

      走访中发现,大多数人都有肖像权被侵犯的经历。

      云南昆明的杨女士周末和家人、朋友一起去昆明周边一个景区露营,当日一直有一架无人机在他们头顶拍照。当时他们也没太在意,后来在某社交平台上发现了自己的照片,杨女士才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但因未造成实质性伤害,她也懒得去追究。

      高女士和杨女士一样,也有类似经历。她经朋友介绍去一个工作室理发,几天后,她在理发师的朋友圈里看到了自己理发的视频。这让高女士心里很不悦,她和理发师沟通后,让对方删除了朋友圈里的视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肖像权纠纷的相关案例发现,在2013年至2022年的10年时间里,云南有985起涉及肖像权的纠纷,而2022年仅有10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宏表示,肖像权纠纷较少,一方面是普通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被人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走司法程序又耗费时间,因此大多数人选择不了了之。

      释法 这些行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涉嫌侵犯个人肖像权?郭俊宏认为,对广场舞进行直播、在朋友圈“偷图”发布、在微信群转发他人照片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该法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指出,直播内容中,只要将他人面部进行录入传输,就一定涉及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问题。因此,生活中遇到理发师未经同意,擅自将他人理发的视频进行直播,就属于侵害了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要求理发师下架录播视频并赔偿。

      关于被无人机拍摄的问题,则需要区分看待。若无人机拍摄的内容主要涉及他人肖像,且目的是发在某社交平台上对自我账号进行营销,此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但若无人机拍摄主要展示风景、主播才艺等,路人仅是入镜,则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此外,对于在聊天过程中使用的表情包,也需要区分情况来看待。如自然人之间聊天、发动态时使用的表情包,只要不涉及侮辱性内容,通常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若是出于营利目的而转发和推送带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则侵犯肖像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如果恶搞超出合理限制,造成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或扭曲他人形象,造成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影响,则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情况严重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 肖像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但也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权的相关情形,即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那么,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权?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表示,被害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同时,向有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可在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07/11/content_126704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