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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运”他人数据被判赔20万元 重庆首例短视频剪辑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4

      短视频剪辑平台的很多数据系用户上传,且属于公开信息,上网就能搜到,那么获取使用这些数据会构成侵权吗?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获取使用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集合的侵权案件,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短视频剪辑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庭审现场

      案件:

      “搬运”剪映APP数据资源

      “剪同款”APP被诉至法院

      原告是“剪映”APP的运营方。“剪映”APP是以提供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将用户利用上述素材自行剪辑并创作的短视频再次传播的视频剪辑软件。原告作为应用程序“剪映”的开发者和运营方,为推广该应用程序、积累数据资源、聚集流量效应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被告运营的“剪同款”APP提供与原告“剪映”APP项下剪同款模块相同的服务。经比对,被告为用户提供的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资源有很多与原告完全一致。被告所运营的“剪同款”APP无任何用户作品上传入口,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数据资源有合法来源。

      原告认为,双方系短视频剪辑平台的竞争者,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持续大量搬运原告“剪映”APP贴纸、特效、模板等素材,并在“剪同款”APP上展现与传播,直接替代了原告“剪映”APP向用户提供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原告市场份额,削减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其采用的是行业内常见的复制性竞争的经营模式。“剪同款”APP从功能实现水平、使用场景、宣传推广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产品更新周期等经营指标上都无法与处于头部的“剪映”APP处于同一竞争水平,不会削减“剪映”APP的竞争优势甚至对其构成实质性替代,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被告“剪同款”APP被判

      停止侵权行为赔偿20万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用程序中的贴纸、特效、短视频模板有许多部分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剪同款”APP相同或相似的短视频素材有合理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获取并使用了“剪映”APP中的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通过“剪同款”APP向公众提供。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对此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如若不加以制止,原告的竞争性利益将会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不是被告实现经营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破坏了该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2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获取使用数据应合法

      逾越界限须承担责任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已成为企业商业经营的核心竞争资源。如何事半功倍地获取并利用数据,聚集用户流量,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也促使经营者不断创新竞争手段和竞争策略。

      但是,基于数据信息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的竞争,应当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付出以及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如果经营者直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服务,势必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以及公平竞争,应予以制止。本案中被告直接原样照搬使用数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经营者的的竞争优势,还会对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创新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来负面影响,进而破坏诚实经营的竞争秩序。

      法官建议,获取使用数据应合法,逾越界限须担责。网络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创新完善产品或服务,形成正当、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8/2023-07/13/content_126709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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