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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检察机关让我有底气维权”,“双向保护”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4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几名未成年女生对被害人丽丽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其中3名未成年女生均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对其进行训诫、对三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

      

      然而,积极参与此案的另一行为人因未满16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拒不赔礼道歉且没有任何赔偿。承办检察官自觉履职、担当作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意见后,决定支持被害人对该行为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出庭支持起诉。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被害人诉讼请求。7月4日,被害人的母亲宿女士将一面写有“人民检察守公正 司法公平暖人心”的锦旗郑重地送到香坊区检察院。“民事判决书下来了,我女儿终于可以得到对方应有的赔偿和赔礼道歉,感谢检察机关让我有底气维权。”

      

      

      

      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多是小案件,但是往往这样的小案要花费检察官更多的心血。案件发生后,几名参加人因已从学校退学,检察官又为三人协调了入学、就业相关事项,去案发学校进行普法宣传、与学校签订《检校共建协议》,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再次发生,并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帮助。

      

      这是香坊区检察院办理众多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一个缩影。未检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其进行帮助,也维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育、管束。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散发出司法应有的温度。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

      

      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其他类型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犯罪不能适用;

      

      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是符合起诉条件;

      

      五是有悔罪表现,主要包括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犯罪中止,等等。

      

      

      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4/2023-07/12/content_12670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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