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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的房屋上有债务,一名子女清偿后,其他子女该不该还?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4

      

      张女士与张先生分别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屋一套。2016年张女士欲出售其继承的房屋,但在向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需先补缴两套房子的超标款共计33万余元,其中张先生继承房屋的超标款为21万余元。张女士缴纳了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其所垫付的房屋超标款。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请。

      原告张女士诉称,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两套,根据法院调解书确定,其中一套由她继承,另外一套由被告继承。2016年她欲出售继承的房屋,在为买受人办理变更过户的时候,发现父母遗留的两套房屋需要缴纳房屋超标款共33万余元,因两套房屋超标款需一并缴纳,因此只能替被告缴纳了应该由其交纳的房屋超标款21万余元。后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未果。

      被告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和张先生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两套,分别为A号房屋和B号房屋,性质均为央产房。后张女士与张先生在遗产继承诉讼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A号房屋由女儿张女士继承,B号房屋由儿子张先生继承。2016年张女士将A号房屋出售,在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时被告知需先向原单位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张女士遂向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核实,单位出具房改房超标整改证明内容显示张某夫妻二人居住在A号、B号房屋,在单位进行了超标整改,其中超控面积110.01平米、控制面积20平米,缴纳超标整改房款33万余元。张女士于2016年11月3日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单位出具收据及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内容显示A号房屋补缴房价款12万余元、B号房屋补缴房价款21万余元。另经法院查询,张先生亦于2017年将所继承的B号房屋出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应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张先生继承B号房屋,亦应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因B号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即B号房屋超标款。现张女士已代为清偿上述债务,故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7/t20230713_165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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