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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大火引发涉600余万元的纠纷,看兵团法官如何“云端”化解长达一年的矛盾……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6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互联网+诉前调解”的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该起案件的盛法官秉持适时调处矛盾纠纷,耐心劝导息诉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三步法”将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在法官的“云端”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隐患生产酿事故

      求偿未果诉法院

      原告H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H公司将厂房和办公区域租赁给某新材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为5年,年租金为20万元。签订合同后,H公司将厂房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

      租赁期间,某新材料公司不具备生产条件及各项资质,但某新材料公司股东及负责人张某、王某、李某擅自做主进行生产,生产车间2号搅拌罐底部阀门泄漏,熔融的聚乙烯蜡流出罐体引燃,厂房内顿时黑烟四起,火势迅猛无法扑灭,过火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最终导致H公司厂房及办公区烧毁殆尽,给H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H公司多次与某新材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某新材料公司、张某、王某、李某均怠于履行赔付义务,无奈之下,H公司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损失鉴定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22年5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当地公安局消防管理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某新材料公司正在生产加工的2号罐漏油导致发生火灾。H公司作为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某新材料公司未通过安评验收和园区同意,仓促地进行生产提纯后的蜡油及导热油等易燃液体,导致火灾事故。

      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H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72989.87元,另还有鉴定费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1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公司支付厂房、办公室、物品等各项损失6072989.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130元,鉴定费90000元;张某、李某、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实地勘察

      法官充分沟通“找症结”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希望能深入了解原委,找到症结,把问题搞透,把原因弄清,便通过多次实地勘察走访、电话沟通,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H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某新材料公司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到目前为止,还在推脱抵赖,不愿意承担责任,对鉴定损失的600多万元要一分不少地拿回来。”

      某新材料公司的负责人辩称:“明明是H公司的厂房租赁给我们的时候,消防验收就没有合格,而且他们也没有给我们出示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这次火灾事故他们也是有过错的,要让我们全部承担损失不可能。我们自己的损失也有好几十万,找谁承担呢?”

      承办法官电话沟通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

      “某新材料公司,本次火灾事故是你公司在不符合生产要求,也未通过安评验收和园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生产蜡油导致事故发生,你方存在明显过错。这点你是清楚的吧。”法官耐心解释道。

      “就算我们私自生产存在过错,H公司作为租赁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H公司不承担责任,我们坚决不赔。”某新材料公司激动地说道。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告知某新材料公司:“这个案子从一审到二审,经过鉴定程序,已经僵持一年多了,你自知你们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坚持不赔偿,后期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你们公司未来的发展可是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的,你好好考虑一下吧。”

      某新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沉默片刻后,终于开口道:“我没有说不赔,我们公司也有损失,但是600多万元,这么高的赔偿金额,我也有自己的难处与苦楚,拿不出来啊!”

      通过与当事人多方交流,积极沟通,逐步释法明理,法官逐渐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僵持的主要矛盾点原来在赔偿数额方面。

      释法明理

      法官耐心调解“开药方”

      承办法官从妥善化解当事人矛盾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庭前调解,就当前造成的损失向H公司、某新材料公司等人分条理、点面俱到进行了细致调解,在某新材料公司初步同意赔偿后,但是由于双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向H公司和某新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使法律,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作出让步。

      

      在经过几番沟通调解后,法官又拨通了当事人的电话:“H公司,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一年多了,你们还没拿到赔偿款,肯定很着急。某新材料公司的负责人经过沟通,现在愿意调解,也愿意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数额600多万元,他们可能一下子拿不出来,为了尽快拿到钱,你们能不能在赔偿数额上考虑一下?”

      H公司的负责人说要和公司内部商量一下,几分钟之后,给承办法官打电话说道:“事故发生这么久了,赔偿款迟迟拿不到,我们也很着急,刚才我们公司内部进行了沟通,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一定要尽快拿到钱。”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天宇云审”互联网平台,组织双方经过多次沟通,H公司和某新材料公司就赔偿数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H公司财产损失共计460万元,上述赔偿款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向H公司支付300万元整,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160万余元;2.双方于2022年3月20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并没有“一调了之”,积极督促被告应在履行期内按时履行义务,真正做到司法有温度,切切实实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8/2023-07/14/content_126713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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