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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7

      为规范全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委起草了《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6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实名并留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太锦,联系电话:02367851695、13983766686

      电子邮箱:408472007@qq.com;传真:02367512172;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恒大中渝广场3号楼1708重庆市重庆市价格认定中心(邮编:401121)。

       

      附件: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 注

      1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一般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轻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


      较重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在违法行为中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故意行为的;

      2.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hdjl/yjzq/202306/t20230629_12105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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