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虚拟货币受损 诉请返还被驳回
法院: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
□何霖昌 李清连
近年来,各地涉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时有发生,尽管监管部门一再发文,但一些投资者依旧摩拳擦掌,希望能“入场”赚个盆满钵满,武平的小吴就是其中一员。那么,买了虚拟货币,钱打水漂怎么办?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再现
2020年9月,小吴向罗某汇款3万元,委托罗某在线上平台投资虚拟货币“MKC”。罗某无偿接受小吴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约为其办理了虚拟货币的线上注册,并向其提供所注册平台的账号密码。
其间,罗某向小吴转付平台“投资收益”1367元。同年10月,投资平台卷款关闭。之后,小吴愤而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属个人自由,但根据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故小吴与罗某之间就案涉虚拟货币的委托交易、管理及衍生的退款等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小吴自行承担。法院依法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后小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为主要特点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统称为“虚拟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官提醒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虚拟货币交易不仅投机风险大,且已被认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投资者要自觉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诱惑,切勿“赔了夫人又折兵”。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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