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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一、什么是城乡社区协商?

      本规范所称的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是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两委”组织城乡社区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协商、寻求共识的民主实践。

      二、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有什么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三、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特别是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文明养犬、公共设施使用、环境治理、村庄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

      ②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④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⑤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四、城乡社区协商的主体有哪些?

      参加城乡社区协商主体非常灵活。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楼门栋长、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应当重视吸纳协商主体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与。保证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协商。

      协商中,应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范围。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五、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按照四个步骤进行:①确定协商议题。②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③开展协商。④公开协商结果。

      六、城乡社区协商的形式有哪些?

      结合参与主体和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居)民议事会、物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和网上议事厅、视频会议、微信群等网络协商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凡是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线下协商的,应当采取线下协商方式。除此之外,均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或者线上方式进行。为保证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协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采取线上协商的应当保留线下意见表达渠道。

      七、如何推进城乡社区“微协商”?

      为进一步扩大协商范围,丰富协商内容,各区和街道、乡镇应以精准高效为原则,以解决居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鼓励城乡社区开展“小区协商”“网格协商”“村(居)民小组协商”“楼栋协商”“楼门协商”“业主协商”“社区社会组织协商”“邻里协商”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微协商”。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307/t20230712_635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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