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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中经营者的法律规制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和心理成长的重要阶段,鉴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社会的认知尚不全面和理性,而好奇心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日益增强,网络的广泛应用使未成年人接触社会较以往更加容易,但未成年人由于成长阶段限制和自制能力的缺失而容易误入歧途甚至受到伤害,故对未成人的保护成为全社会的重要职责。而经营者系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毛细细胞,亦系未成年人面对各种诱惑的重要途径,经营者在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中找准位置,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是其必须遵守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类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食品、药品、玩具、用具等生产者和销售者,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烟、酒、彩票的销售者,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类经营主体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然而,经营者逐利的天然特性,加上法律意识的缺失,会使得一小部分经营者忽视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发生,应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

      2021年3月27日,宿迁市某酒店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每个房间均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收取费用。2022年3月4日,宿迁市检察院在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情况后遂提起公益诉讼。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的身份核实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该酒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二、法院直接判令相关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徐某与多名同学在被告经营的老胡同烤肉店聚餐,其间,徐某与佟某某开玩笑斗酒,徐某将剩下半瓶白酒一口喝下,后呈迷糊醉酒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老胡同烤肉店的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准许未成年人在其经营的烤肉店饮酒,不能及时发现饮酒者醉酒倒地,发现后亦未能进行有效救助和抢救,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判决经营者赔偿原告因儿子徐某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8%。

      三、应对经营者加以约束和管理

      从上述案例来看,对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忽视未成年人保护,导致未成年人受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法律规制手段有限,在公益诉讼中,判令经营者停止服务,在公开媒体上道歉的规制手段难以使经营者在利益面前起到震慑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对经营者加以约束和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加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检察、网信等部门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潜在风险。

      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经营者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成本。立法部门可借鉴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3月对某科技公司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一案公益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除了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停止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对某短视频APP网络平台进行整改,在公共媒体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等内容外,还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150万元,款项交由相关儿童公益保护组织,专门用于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的内容。

      除了公益诉讼,以及针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措施外,亦可针对司法活动中的具体案例,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及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sfsj/202307/t20230707_88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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