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副主任梁志军(副厅级)受贿一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梁志军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王某、梁某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抵押物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0万余元,其中未遂220万元。梁志军分得160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梁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40万余元,其中未遂2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梁志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梁志军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梁志军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梁志军亲属、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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