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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花源路”被人断 村民有家不能回 法院:邻居要求正常通行合理合法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22

      

      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帮助,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北京平谷一户村民,因为截断他人道路,被法院要求必须解除妨碍。

      1993年,张某的父亲从村委会买了一处房屋,房屋坐落于某景区附近的山沟里,该处植被丰富,景色秀丽。1997年王某从村委会承包该山沟里的土地,张某的房屋在该土地上,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友好相处。2018年,因房屋漏雨,张某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整修,盖起了三层小洋房,并在周围种植植物,恰逢春季,山林里的景色吸引了很多画家和艺术家来此写生,张某将房屋作为民宿出租。

      同年,基于该山沟只有张某一家,为防止其他人员私自进山,以防发生山火,张某在沟口安装铁栅栏并设立门锁,并给了王某一把钥匙。

      时至2021年春,张某去住处拉东西,发现王某不仅更换了沟口门锁,还不让张某进沟,理由是这条沟已经由他承包,进沟的路是他的,别人不能走。

      张某有家不能回,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张某为此多次报警,派出所给的答复是:双方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此后,张某又通过信访等方式反映,问题仍未解决,无奈,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判,判决王某向张某提供涉案房屋进沟口的钥匙一把,并不得阻拦张某正常出入通行。该案目前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房屋早在王某承包涉案土地之前就已建设,王某承包涉案土地,亦概括承受该土地上原有的权利义务。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上正常通行,王某更换沟口门锁,且更换后并未将钥匙给予张某的行为,影响了张某的正常通行。张某要求王某提供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进沟口的钥匙一把,保证张某的正常出入通行,该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邻里之间礼让友善,和谐相处方能安居乐业。在农村,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不能紧靠法律维持,更有赖于邻里之间的“情与理”去维持。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因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问题与邻居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寻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的民事诉讼。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7/t20230721_1654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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