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公司服务不到位,男子拒付婚介费被诉
法院: 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应予以扣减
□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侯良石 李思福
相亲后喜结连理,本是美事一桩,但武平一男子却因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拒绝支付婚介费,被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中介合同纠纷。
案情再现
三十出头的小蓝(化名)一直寻觅不到合适的另一半,为遇良人,他最后决定找婚介公司帮忙。2021年4月11日,他在某婚介公司大数据中心微信号填写了相亲需求,委托该公司帮其介绍对象。双方微信约定:“……收费是699元3个,999元5个,成功后收9999元……成为会员才开始服务的……”。之后,小蓝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会员费699元。该婚介公司还通过微信向小蓝发出《介绍服务协议书》。
2021年4月13日,该婚介公司向小蓝推荐了一名女生,小蓝便自行联系。次年10月6日,俩人喜结良缘。之后,在婚介费9999元的支付问题上,小蓝与该婚介公司产生意见分歧。最终,因协商无果,婚介公司将小蓝诉至法院,索要9999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婚介公司说道:“我们为被告提供了信息对接服务,他也顺利结婚,理应支付9999元婚介费。”小蓝则表示:“原告只向我提供了一个女生的微信号而已,线下约见、感情调解、见双方家长及谈彩礼等都是我自己做的,原告未提供相应服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699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
另外,被告通过原告的微信推荐服务,获得一女生的个人信息后,在自身等人的努力下与其喜结连理。被告依法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约服务金或相应的报酬。但是,原告在提供征婚对象信息后,未按《介绍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积极地为被告提供“线下约见”等服务,以致被告以为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不值9999元。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提供的服务报酬或价值应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999元合约服务金的诉讼请求,依法酌定3699元为宜,扣除已支付的699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约服务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不可能保证所推介对象完全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及征婚成功率,但是一些商家背离会员服务的本质和初衷,只追求利润、对服务“打折”的作法,确实不可取。
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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