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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储物间却不能用,小区储物间到底是谁的?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26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凝蕾

      小区的储物间能否出售?物权如何确定?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张某某向德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德化县某小区3号楼D#、E#和4号楼1#共3间储物间,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张某某付清全部款项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储物间交付给张某某。

      2019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即开始使用3号楼D#和E#储物间。4号楼1#储物间虽为开放状态,但堆放着张某某的物品,小区业委会未占有使用。张某某多次要求小区业委会返还储物间,双方发生纠纷。

      为此,张某某向德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将案涉储物间腾退、恢复原状并返还。

      小区业委会认为,张某某并非小区业主,且长期非法占用储物间,案涉3间储物间是小区配备的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房地产公司无权出售。而且,德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案涉3间储物间的登记信息,张某某应腾空储物间并将该储藏间返还给小区全体业主。

      张某某认为,虽然案涉3个储物间没有备案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协议》的效力,其已按《买卖协议》付清了全部款项,房地产公司也将储物间交付给其占有使用,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储物间不属于物业管理用房,也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有权出售,小区业委会无权强行占有使用。因此,3个储物间所有权仍归属其所有。

      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1日,德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许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建高度不超过2.2米的储物间。该储物间不在预售许可范围,至今也未取得产权权属证明。张某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储物间并支付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仅出具收款票据,未有正式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是基于与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而请求小区业委会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3间储物间。张某某的物权保护请求能否成立,在于张某某是否取得案涉3间储物间的所有权。不管是《买卖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物权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德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案涉3间储物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3间储物间不在预售许可范围,无法办理产权权属登记。虽然,张某某提供了《买卖协议》及收款票据,但不足以证明储物间的产权权属情况。因此,张某某请求小区业委会返还3间储物间等,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储物间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地下车位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共有建筑面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含地下室,但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因此,储物间通常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为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储藏室进行租售,储物间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此种情况下购买的只是对储物间的使用权而非产权。二是具有单独产权或作为房屋附属物与房屋共同产权的储物间(产权证上一般载有附属物XX平米,此种储物间作为房屋附属物必须依附于主房之上,不单独可分割出售,储物间仅是作为主房的附属物体现出来)。此类储物间产权归业主所有,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储物间还可单独进行买卖。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24/3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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