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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版听证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732号,以下简称《新版听证目录》)。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0版听证目录》于2010年6月印发实施,施行13年来,云南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为提升政府定价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推进价格决策公开、规范、透明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价格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上位法和价格管理政策不断出台和调整,《2010版听证目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自2015年以来,云南省三次修订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已发生变化,为保持协调一致,听证目录也需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规范定价行为。按照《听证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注重政策衔接。与《听证办法》相衔接,对已经生效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明确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与国家文件要求和市场变化实际相衔接,对近年来已经明确不再需要听证的项目,从听证目录中删除。与现行定价目录相衔接,对定价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民生需要。坚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依规纳入听证目录。

      (四)推进目录清单化。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定价听证项目的听证内容细化,提高听证组织部门组织价格听证权限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听证目录》在原有价格听证目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依据云南省现行定价目录,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形成,并严格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与《2010版听证目录》相比较,《新版听证目录》保留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文化旅游7个听证项目,删除2项、合并1项、拆分1项、增加1个子项目,听证项目、听证内容和听证组织部门的具体表述进一步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规范标题表述

      根据《听证办法》将“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修改为“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

      (二)删除2项听证项目

      1.删除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8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17号)有关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具体听证内容为重大医疗服务价格)不再实行价格听证。

      2.删除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具体听证内容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和政府定价范围的车站、医院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理由:一是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随着国家全面推行“三网融合”发展,电信运营商纷纷进入视频传输领域,移动等网络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充分,百姓对视频需求选择较多,此项不再纳入听证目录。二是关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车站、医院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已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按照《听证办法》第三条“依据已经生效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规定,此项不再纳入听证目录。

      (三)与《云南省定价目录》及有关文件相衔接,规范项目表述及听证内容6项

      1.将“城乡居民用电”修改为“电力”,听证内容修改为“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听证组织部门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2.将“城市居民生活管道煤气(天然气)价格”修改为“燃气”,听证内容修改为“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3.将“城市居民生活的供排水价格”拆分为2项,即:“供水”和“环保”项下“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供水”的听证内容修改为“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听证组织部门修改为“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备注“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邻近的乡村延伸,实现统一供水的情况。”

      “环保”的听证内容修改为“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组织部门修改为“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栏后,备注“指城镇公共管网向邻近的乡村延伸,实现统一污水处理的情况。”

      4.将“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和“车辆通行费”合并为“交通运输”项,听证内容修改为“城市交通价格(包含: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城市出租汽车运价)”和“收费公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组织部门分别修改为:“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注中明确“新开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执行本州市、县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5.将“公办教育收费”修改为“教育”。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关于教育收费政策要履行决策听证有关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关于州市制定全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规定,以及考虑公办幼儿园收费涉及面广且较为敏感的实际,听证内容增加“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听证内容修改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听证组织部门分别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6.将“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内部重要载客运输价格”项修改为“文化旅游”,听证内容和组织听证部门分别修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要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相关文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zcjd1/8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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