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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26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对原《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所列项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并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政府定价听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根据价格改革进展情况适时修订。

      二、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听证项目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基本费率等已经组织听证的,在核定具体价格时,可以不再组织听证。对已经生效实施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退出《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听证目录。

      三、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项目,在制定(含调整,下同)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的价格无效。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制定试行或暂行价格时已组织听证的,制定正式价格时可以不再听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各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但在省定幅度范围内由各地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对未列入《听证目录》,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认为确有必要听证的,可以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五、定价听证实行分级管理,定价权限在发展改革部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六、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定价权限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定价听证,要严格按照《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定价听证工作。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价格听证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52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xls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相关文档:《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qtwj/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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