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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上不会掉馅饼 诱惑背后藏陷阱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30

      “不花一分钱,扫个码就能免费领礼品,这样的好事也不是天天都有,那就扫吧”

      殊不知

      当你这样想的时候就落入诈骗的陷阱中~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王某等3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时,通过抽丝剥茧细致审查,办案人员逐步揭开了“地推”背后的诈骗圈套。做任务送小礼品,看似没什么风险,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诱导他人扫描二维码、转发网络“招聘链接”等发送至微信群中,将诈骗网站、诈骗信息发送至不特定多数人,以实现“引流”目的,最终服务的还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李某等人流窜多地,通过向他人免费送玩具车的方式,使用他人手机微信向不同的微信群发送电信网络诈骗“引流信息”。

      如何防范

      检察官带你看破套路!

      什么是引流信息?

      引流信息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各种实用的推广引流方法让别人添加自己的微信或通过某种方式联系你,从而吸引更多的流量。

      犯罪分子一般如何引流?

      引流的地点是街上随意选的?不,他们是有策略的:通常选择公园、商场、菜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

      你以为是随意加“顾客”的微信好友吗?不,他们是有策略的:一般是扫描二维码加微信好友送小礼品,而且微信好友头像尽量不选择卡通、山水的,最好是本人照片……

      让“顾客”使用微信群发电信网络诈骗“引流信息”,接下来就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了!上演刷单诈骗、投资诈骗的老套路,先让你做任务赚点小钱,博取信任。随着任务升级,让你持续注册APP等方式参与任务,并且以各种理由让你持续支付结算,实现“精准诈骗”。

      检察官有话说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但其本质并未改变,贪小便宜容易落入诈骗套路。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转发兼职广告、拉人进群等情况,请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转发的信息很可能是诈骗信息,扫码也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千万不要间接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一旦遇到或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兼职刷单的信息,请不要进行下一步操作,更不要向警方隐瞒遇到诈骗的事实,给骗子可乘之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因一时财迷心窍而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用和普及,传统犯罪出现了向网络迁移的新趋势,互联网是虚拟空间,有一定的隐匿性,但在网络世界中也应遵守法律法规。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4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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