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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30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各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3〕4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内民政发〔2017〕85号),自治区民政厅决定结合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和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查等工作,开展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以及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一)全区性社会组织。2022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本次抽查的对象。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85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社会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其中社会团体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40家。

          (二)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社会组织。2012年-2022年承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重点抽查多次承接中央财政项目和2022年度承接项目社会组织,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审计(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抽查的人员

          自治区民政厅随机抽取3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三、抽查内容

          (一)全区性社会组织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工作报告、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抽查重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对行业协会商会检查:(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检查:(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4.整改完成情况。对于上年度发放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二)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社会组织检查内容。检查承接中央财项目社会组织在实施中央财政项目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实施成效、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受益对象确认、满意度调查、接受审计等情况。

          四、抽查时间

          (一)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抽查检查于7月底开始,9月中旬结束。

          (二)承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抽查检查于7月底开始,8月底结束。

          五、抽查方式

          主要通过书面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现场抽查不少于30家,请被抽查到的社会组织于8月6日前将自查报告(按照上述抽查内容逐条报告)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将财务相关账目报送至相应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

          六、抽查结果及运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民政厅将在30日内将抽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规范文明执法,保持良好形象。

          (二)本次抽查工作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制度公开、抽查过程公开、抽查结果公开的全公开模式,保障监管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被抽查社会组织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不断提升自身建设水平。

          报送地址:

          1.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914室,电话:6611253;

          2.财务材料报送地址:

          内蒙古乾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506;联系人:刘丽珍  13604712020、18947912988;

          内蒙古信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呼和浩特市新建东街巨海城9区A座公寓14层7号;联系人:武美清 13948438152。

      

          

          附件:1.2023年全区性社会组织抽查名单.pdf

                2.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社会组织抽查名单.pdf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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