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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片儿的环境现在特别好!您往前走走看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3

      

      “这一片儿的环境现在特别好,真的,您往前走走看。”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河边,一位当地村民热情地介绍道。

      就在今年4月,房山法院判决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并及时执行了被告单位的钱款用于生态修复。

      在这起案件中,污染河道的被告单位是一家处理餐厨垃圾的“环保”公司,三名被告人对餐厨垃圾未予处理直接通过污水井排污,破坏了“环保”。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人负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及生态修复责任。

      侥幸“环保”公司倾倒泔水小区物业却不拒污染

      被告单位是房山一家专门处理餐厨垃圾的企业。该企业每天处理的餐厨垃圾约产生20吨污水,这些污水均不可再利用,需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处置。

      

      2021年5月至6月间,因回收企业更新处理设备,被告单位的负责人杨某指使公司司机王某将污水倒入某小区的污水井。

      小区物业经理吕某明知而默许了被告单位的倾倒行为。被告单位十多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偷排至河道,导致环境受到了污染。

      严惩三被告人被判刑还要承担修复环境费用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并污染了社会环境。

      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法应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吕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83万余元。

      修复及时执行冻结钱款确保生态修复

      该案件受理后,法院冻结被告单位名下账户钱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钱款进行生态修复。

      目前,被告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立了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生产污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附近村庄绿化及道路清扫,将生态损害降到最低,实现了生态修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8/t20230811_165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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