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霖 李喜丽
借款人突然死亡,其生前借款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责任案,判决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债权人偿还借款3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王某向同事陈某借款30000元,陈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转账支付了借款30000元。为此,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借款事实。此后,王某坠楼身亡,生前未偿还陈某上述借款。王某系老张的女儿,系小林的母亲。王某死亡后,陈某要求小林、老张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但小林、老张未予偿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父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生前只育有一子小林,小林父亲不明,监护人为王某母亲老张。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王某生前与案外人李某共有一处房产。在另案中小林、老张明确向法庭表示要继承上述王某生前与案外人李某共有的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王某向陈某借款,有借款人王某出具的《借条》和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小林、老张在本案中未到庭,但其二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明确向法庭表示要继承王某生前与案外人李某共有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林、老张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所负上述债务,但小林、老张承担的金额应以继承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此,法院判决小林、老张以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陈某偿还借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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