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指鼠为鸭”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3

      □黄梦丽

      前段时间,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到疑似鼠头的异物,该名学生拍摄了相关视频并将其公之于众。如果只是如此,那么这无非是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一起罢了。匪夷所思的是,事后校方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坚称该异物为“鸭脖”。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校方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结论,网友并不认可,因为肉眼可见,视频中异物极似老鼠等啮齿动物头部,而与鸭脖骨构造相差甚远。对此,有网友比照成语“指鹿为马”,戏谑地称之为“指鼠为鸭”。带着网友的质疑和嘲讽,“指鼠为鸭”作为网络新词不胫而走。

      为弄清事实真相,回应网友质疑,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于6月15日公布调查结论:通过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对提取的涉事学生现场照片和视频进行专业鉴定,认定该异物为一种类似老鼠的啮齿动物的头部。校方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真正调查取证,出具“异物为鸭脖子”的结论是有误的。

      随着江西省调查组调查结论的公布,炒得沸沸扬扬的“指鼠为鸭”事件尘埃落定。

      那么,“指鼠为鸭”事件背后有哪些法律问题呢?对此,笔者邀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刘付清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解读。

      关键词一:责任承担

      问题①: 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事件成为热点后,学校为了不让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发布了一份似乎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的《情况通报》,试图通过简单粗暴的掩饰维护学校的形象,保障学校以及餐厅的利益。实则不然,恰恰是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学校的名誉,使学生以及社会人对学校管理产生怀疑。学校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注重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利益草草了事。

      此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该事件中,食物中混有鼠头,可见卫生条件较差,食堂应当被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②: 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可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超过1万元,可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问题③: 市场监督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指鼠为鸭,社会影响恶劣,应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甚至给予开除处分。

      问题④: 涉事各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该事件中,如涉事高校、当地市监部门有关人员明知,或是纵容食堂人员丢弃食材,却发布称“封存”“留样”等虚假事实成分、各方媒体争相转发阅读量极大的《情况通报》,导致社会舆论陷入了巨大争议和一片混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问题⑤: 执法部门相关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追究。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如果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事件中,无论是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履职责任上,还是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正确性上,这场引燃全国性争议的“鼠鸭之争”到“指鼠为鸭”始作俑者,都可谓影响极坏、破坏性极强,相关人员都有可能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或将构成犯罪。

      问题⑥: 网民传播该事件的视频、图片是否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事件被拍摄为视频上传网络后,网友制作所谓的“鼠鸭图片”,造成大多数人的信息混淆,引导大多数人一边倒指责食堂,如果有网友在传播视频、图片时,随意散播消息、捏造事实,将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罪。

      不论真相如何,这种盲目跟风的做法显然是不正当的。在真相未知、全貌不解的情况下,随意散播消息、捏造事实,可能会混淆信息并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盲目跟风有百害而无一利,在发言时,我们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造谣不传谣,做一名守法的网络公民。

      关键词二:赔偿

      问题: 该校学生能否要求赔偿?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超过1万元,可面临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该起事件中,学生作为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食堂进行相应赔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当日用餐学生可以要求食堂按照消费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最低不低于1000元。学生索赔的权利并非仅限于经济赔偿,同时也是对食堂管理不善的一种监督。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该严肃对待学生的合理诉求,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食品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提高食品安全。

      关键词三:维权

      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常发,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作为一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专门法,《食品安全法》也是保障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外,还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维权。

      在该事件中,该同学能够及时以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这就为后续的调查取证以及维权提供了依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的食品,一定要仔细查看该食品及相关说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 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食品安全领域的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企业、学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应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底线,让群众吃上放心饭;市场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健全执法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筑牢食品安全法律防线,莫让“指鼠为鸭”这种荒唐事重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725/335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