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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待考试作弊零容忍 别拿自己人生开玩笑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7

      2023年的中考、高考已落下帷幕,除了作文题、数学卷难度等被大伙儿热议,一年比一年严格的防作弊措施诸如配发统一文具包、配备磁弹枪、启动智能安检门等等也让老百姓耳目一新。

      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是每一位学子的品德要求。人生的道路需要自己去开辟,但仍然有一些人心存侥幸,破坏公平竞争,以违法犯罪作为达成目的的“捷径”,对此,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罪状,严格规制考场舞弊行为。如果有不法分子执意挑战考场秩序、法律红线,等待他们的便是恢恢法网。

      案例分享

      宝山区院曾办理过多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希望大家通过下面这起案件,了解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8日,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机考)开考,考生陆续进入考场准备进行答题。此时,多场分别由包某某、考点负责人陈某某、古某某等十多人精心策划的考场作弊即将上演。该团伙招揽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收取费用,招募代考人员,通过“VNC”等软件以远程操控电脑的方式,为考生进行答题。经查,考试当日作弊考生达160余人。

      本案犯罪团伙里应外合企图瞒天过海、偷梁换柱,但最终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对十余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其中多名被告人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相关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考试培训相关职业。

      普法说法

      相关法条

      2019年9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条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器材”“情节严重”等作出详细界定,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适用对象予以明确。另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定性了考生违规、作弊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处理办法。

      01

      高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法考、教资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面对每一场考试都应秉持诚实守信的观念,发挥应有实力而非投机取巧、破坏考试公平。如果在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02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考前检查随身携带用品,不误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不轻信“绝不会被发现”的“作弊神器”,否则,一经发现,不仅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可能会被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03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在考试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国家依法惩治该类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任何破坏公平、秩序的行为都将会收到法律的严惩。企图通过操纵考试过程、结果来牟利,或者为了一己私欲侵犯其他考生的权益,终将自食恶果。

      检察官说

      考试凭的是真才实学,作弊或许可以让一些人浑水摸鱼,但没有真才实学终究要被淘汰。考试作弊入刑后,考试作弊不仅是个人诚信问题,更是涉及到违法犯罪,一旦被查处断送的是自己的前程,千万别拿自己人生开玩笑。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6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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