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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7

      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

      法院:写好借条方能捋清“糊涂账”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徐邦伟

      三两好友,因日常微信款项往来惹纷争,是出于义气为朋友解困的借贷行为,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投资行为?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倪某与余某系好朋友,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5日,倪某共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11200元。嗣后,倪某以上述款项意在帮助余某解决生意上资金周转难题为由,要求余某归还,但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不成。倪某遂诉至永泰法院,请求归还借款,并提供微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诉讼中,余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倪某、余某及案外人余某辉三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烧烤摊,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合作事宜,只说有赚到钱就分红,并提供了进货单、食品摊位备案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倪某仅依据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余某辩称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法院依职权询问了案外人余某辉,其陈述倪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与余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倪某应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余某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中,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缺一不可,借条等作为债权凭证,是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贷,往往借助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交付款项,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虽然转账记录能够体现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还可能是赠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谨记以下两点:(1)签订书面的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等,并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2)明确交付过程,现金交付需在债权凭证中予以注明,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附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816/33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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