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江其焱
由于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谢某被连城某公司聘请为仓管员,负责公司成品入库和成品发货等工作。2022年10月20日,谢某在向美国客户发货时,因疏忽大意,既未与生产部门沟通也未与销售部门认真核对,擅自涂改订单号并扣下一箱货未发,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因此,该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定程序,经公司工会同意后,决定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谢某在接到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不服公司决定,于是向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谢某遂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连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谢某与连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谢某亦正式进入该新能源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达到该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该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且无须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故谢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连城法院遂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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