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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中未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3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雅丝 汪思翰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那么,有了保证人担保后,一切都万无一失了吗?借条中的“担保人”仅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该案件中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李某良雇佣林某担任货车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因李某良未能支付林某2022年度雇佣款,应林某要求,李某良于2023年1月21日向林某出具《欠条》,并由其哥哥李某王为其提供担保,李某王同意担保,在《欠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

      债务到期后,李某良迟迟未能还钱,林某多次索要,其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林某将李某良、李某王一并起诉到永春法院,要求李某良支付雇佣款项、李某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林某坚持“弟债兄偿”的主张。办案法官明确表示,成年兄弟之间没有相互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并就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的不同之处,进行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判定李某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完毕后,李某良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林某才可以要求李某王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如果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旧适用《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适用《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防止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并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维护自身利益。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将丧失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802/33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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