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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如炬传 星火正燎原——来自“辽沈法治论坛”的“嘹亮法音”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3

      写在前面

      凤凰鸣矣,于彼高冈。第三届“辽沈法治论坛”期间,多位专家学者通过主题报告、主旨演讲和平行论坛等方式畅谈社会治理之道。邀请其中6位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接受采访,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共话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献计献策。

      从“枫桥经验”中汲取力量和智慧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

      解决纠纷,需要根据其成因,对症下药,基层调查事实更加方便,更了解世情民意,也更可能找到适合的办法化解矛盾。这就是“枫桥经验”的精神要义和实践价值。

      饮食必有讼。日常生活中,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有了纠纷,就需要解决。对于社会安定的目标来说,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防止形成心结扩大矛盾,乃至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枫桥经验”就是让纠纷在最初的存在范围内得到解决,不要扩大,浪费社会资源,更不要将矛盾升级。新时代“枫桥经验”赋予了新内容,即化解矛盾,打造和谐社会,防止矛盾加剧或者矛盾上交,各种纠纷以就地解决为理想的矛盾化解方式。

      这就需要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能动性。基层组织,即使是权力的末梢,也有重要的社会治理之责,理应发挥好解决纠纷的功能。政法系统通过承担的职责行使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也可以与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

      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能在“枫桥经验”中汲取到精神力量和实践智慧,并融入到工作实践中。例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辽宁各级政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积极与基层组织和群众配合,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取得诉源治理的实效,这与“枫桥经验”有精神实质的一致性和关联性。

      第三届“辽沈法治论坛”将“枫桥经验”等在辽宁政法系统的实践以及由此取得的社会治理成效作为研讨主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有关“枫桥经验”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充分领略辽宁政法系统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中取得的不凡成就,也可以进一步从“枫桥经验”中获得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并且依托政法机关的积极作为和能动履职,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枫桥经验”的实践探索,推动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打造基层治理良性循环“金钥匙”

      金伯中

      浙江省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金伯中

      作为在中国大地上“土生土长”的社会治理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更加丰富,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的重要法宝。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枫桥经验”是人民的创造、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需要。“枫桥经验”产生发展60年的风雨历程,划分产生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个时期。

      60年来,“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焕发勃勃生机,在新时代绽放异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丰富发展,从过去单纯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治安稳定,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更加强调党的领导、更加彰显法治思维、更加突出科技支撑、更加注重社会参与。

      “党建引领、人民至上、多元共治、三治融合,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法宝,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经验。

      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立足基层,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践行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这个伟大实践当中不断地在继承中弘扬、在坚持中创新发展而形成。

      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继承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实践性和理论性的有机统一,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有机统一,本土性和全球性的有机统一的鲜明特色。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重要经验,成为实现基层治理良性循环的一把“金钥匙”。

      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农村实现善治

      牛玉兵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牛玉兵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法部门、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提升治理效能、实现农村善治的目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传统纠纷类型与新型矛盾纠纷类型交织且复杂程度增加的趋势。

      农村地区矛盾纠纷逐步突破原来村庄地域的限制,特别是在企业工伤、环境纠纷中,村民们面对的不是同村熟人,而更多的是“外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由此进一步导致了纠纷当事人的弱亲缘性。

      法治建设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也可以观察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习惯了到法院“说理”。面对农村矛盾纠纷呈现新趋势新特点的情况,更需要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来介入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

      由于农村社会毕竟还不是完全的“陌生人社会”,传统道德习俗等规范还在继续发挥作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既要保持法律的刚性,也要切实关注农村社会的特点,有效回应农村居民的利益需求。

      应该全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创新。

      要把党的领导放到首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持续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激发广大农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扎实推进法治乡村、数字乡村等建设,以实现乡村善治为目标,把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为农村地区各个主体发挥治理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同时鼓励各地农村结合实际在实践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服务乡村振兴。

      检调对接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何梦迪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枫桥检察室主任何梦迪

      预防化解矛盾,既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又是“枫桥经验”在工作内容上的主要特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做好检察工作有着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其基本任务就是要有效防控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矛盾风险不外溢不扩散、不升级不变异。作为基层政法力量的重要一员,如何预防化解检察环节矛盾,是基层检察室融入镇域治理的关键课题。

      在传统的刑罚制度下,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当事人利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对“枫桥经验”的继承、发展和创新,特别是在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调处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从而达到预防再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基层检察室通过建立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参与双方调解,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现代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实现路径。

      “枫桥经验”根本上是调动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经验。检察机关要通过汲取“枫桥经验”群众路线的精髓,在面对执法司法机械、检察监督线索匮乏、参与社会治理不深等问题时,多思考该如何调动和依靠群众,借助群众力量、群众智慧,矫正司法偏见和制刹司法惯性,深入推动特定场域问题系统治理,有效增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受度,厚植检察工作的群众基础。

      金融法庭助力法律服务再升级

      杨松

      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松

      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职能,建设东北金融综合审判中心,全力打造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都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

      日前,为服务和保障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推动东北区域经济中心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沈阳金融法庭。早在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就组建了金融法庭,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上海自贸区金融服务法治规范提供了先行样本。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挂牌成立。设立金融法庭、金融法院有助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是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之年,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辽宁全面振兴的关键。此次在沈阳设立金融法庭,是加强东北经济发展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打造辽宁经济腾飞的重要法治环境和金融软实力的有益尝试。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职能,推进沈阳金融法庭专业化建设,尤其是涉金融民商事、清算与破产及行政审判职能,不断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水平,探索建立具有辽宁特色的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及时保障,让全球更多的投资人更加放心地扎根辽宁和东北建设。

      随着沈阳金融法庭的建设推进,结合辽宁地区经济金融特点及辽宁经济功能定位,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金融审判队伍的建设,确保高质量的审判工作能够高质量化解金融纠纷,让金融法庭更好地助力辽宁高水平法律服务,助力东北区域经济中心再升级。

      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依法治理实效

      王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勇

      

      通过创新依法治理的方式方法,不仅能让法律既有硬度也有温度,还能让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更具针对性、实效性、推广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法治建设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枫桥经验”则彰显了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强大活力。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机制等方式,能够让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还要不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法律规范和法治思维等方面全面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样离不开普法工作。普法要关注群众的实际需要,结合身边的事例、案例,把抽象的、形式化的法律规范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想得到、摸得着的生动实例,通过新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实现创新性的普法,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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