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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除甲醛起火 电风扇生产者担责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7

      2021年10月,小黄夫妇在某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大功率工业电风扇,用于新房吹甲醛。后新房发生火灾,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排除主卧室内某电风扇过载发热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电风扇的品牌商标注册人是甲公司,乙电器厂为该电风扇的电机生产方。

      为维护自身权益,小黄夫妇将甲公司和乙电器厂诉至法院,主张该电风扇存在产品缺陷而引发火灾,要求其赔偿因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1031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甲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小黄夫妇损失共计92790元。

      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因电风扇引起缺乏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出售的电风扇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案涉电风扇被用于新房吹甲醛,并非正常家庭使用,存在过度使用的可能性,认为小黄夫妇承担10%责任过低。同时,甲公司还主张案涉电风扇的重要部件即电机是乙电器厂生产的,两者均属于生产者,如认定是电风扇电机的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应由乙电器厂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火灾造成的火灾损失如何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不排除主卧室内某品牌电风扇过载发热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的文字表述,结合案涉电风扇的型号及小黄夫妇的使用情况,在甲公司、乙电器厂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合理认定案涉电风扇存在产品缺陷,且产品缺陷与火灾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黄夫妇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长时间使用案涉电风扇,未确保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对此已经进行了认定,并据此判令其自行承担10%的损失,该处理较好地平衡了产品责任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公平合理,予以维持。

      同时,从甲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同型号电风扇实物来看,产品外包装箱注明了乙电器厂为制造商、甲公司为监制方,电风扇电机粘贴的标签上也注明了生产者为乙电器厂,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甲公司与乙电器厂为案涉电风扇的共同生产者,故两公司应对案涉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电器厂共同承担90%责任,共同赔偿小黄夫妇损失共计92790元。

      法官说法

      产品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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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县人民法院黄泥洼人民法庭副庭长高昂

      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在我国,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产品责任之构成不必考察过错因素,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鉴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举证责任的承担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甲公司、乙电器厂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断该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家用电器时,一定要在正规平台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妥善保管购物票据凭证和质保卡。在使用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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