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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租代购”惹纠纷,兵团二师法院抓住根源让正义提速!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8

      首付一笔保证金

      再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就能获得一辆机动车的使用权?

      几年后

      租期届满

      还可按条件

      取得车辆所有权?

      近几年

      这种“以租代购”的买车模式

      日渐风靡

      不过

      由此引发的纠纷

      也层出不穷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互联网平台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以租代购”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巧妙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以租代购”惹纠纷

      租赁人不服一审判决提上诉

      2021年10月9日,小A汽车租赁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小A汽车租赁公司购买1台重型货车。车辆首付8万元,其中3万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剩余5万元分于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10个月付清,每月支付5000元;车辆每月租金为2万元,交纳租金的时间为每月5日前;孙某如不按时交纳租金,超过5日,小A汽车租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租金、违约金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孙某不得单方毁约提前还车,否则应承担单方毁约提前还车的责任,违约金按照车辆总价款20%承担。

      合同签订后,小A汽车租赁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但孙某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小A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后经其多次催要租赁费,孙某总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同时也拒绝返还车辆。

      小A汽车租赁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小A汽车租赁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对合理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一、解除小A汽车租赁公司与孙某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小A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租金32万元;三、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小A汽车租赁公司违约金6.4万元。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了解案件主诉求

      依法启动庭前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并详细查阅卷宗,仔细了解案件事实后,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和孙某沟通过程中,孙某一再表明:“当时并非故意违约,而是该车租赁以后,因为疫情等各方面原因,当时没有收入,才造成了违约。前期已经支付8万元首付款,还是希望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了解孙某的基本诉求后,法官给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打去电话,该负责人接通电话后,情绪激动地说:“孙某租赁期间,一直违约,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该租赁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孙某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耐心的听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说出自己的心声,在充分了解“症结点”后,一边安抚情绪,一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愿意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前两年因为疫情影响,对民营企业的冲击确实很大,在孙某违约后,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收车,而是进行延期收取租金,车还留给孙某使用,证明你还是为孙某着想的。”

      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因为经济不景气,自己过得很难,想着大家都一样,但是孙某把车拿走使用一年多了,租金一期也没有支付,我再也不会相信他了……”

      听到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这么说,孙某深有感触地回应:“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在最困难的时候,你确实给了我机会,我承认是我违约了。但是,我拿到车后,因为疫情没有接到活,没有任何收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很抱歉。”

      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受大环境影响,收入下降,无力按期支付租金,导致违约。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调解中尽量避免僵硬适用法律,努力以柔性调解促成矛盾实质化解,帮助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

      法官”云端“倾情调解

      实力”圈粉“赢信任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孙某言明利害,让其认识到自己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责任,涵养诚信践约的契约理念;另一方面也向小A汽车租赁公司分析利弊,令其认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

      

      法官来来回回几轮沟通下来,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有所触动的说:“这个案件,承办法官确实费心了,为我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进行了充分考虑,我很感动,如果孙某确实能做到诚实守信按约履行,我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且给予孙某较长的还款期限。

      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一、孙某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小A汽车租赁公司支付15万元后,小A汽车租赁公司向孙某交付租赁车辆。二、孙某于2023年12月30日前按月支付直至付清余款33万元,租赁车辆归孙某所有;三、如任何一期钱款逾期支付,孙某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共计5万元,小A汽车租赁公司可立即申请对未付款项的强制执行。

      案件调解结束后,小A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送来上面写着“尽职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倾真情”的锦旗表示感谢。

      该案的顺利调解是二师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融入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二师法院法官在承办案件的时候,抓实“公正与效率”,不会因为追求提高结案率而简单以协调双方作出利益让步来进行调解,而是认真分析案件双方当事人心理,抓住矛盾纠纷背后的根源,在捋顺案件矛盾的同时,捋顺人心,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正”。二师法院将继续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不断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注重用“情理法”交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实现为群众解忧、让正义提速,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担当,力促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8/2023-08/27/content_12679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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