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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3名司机被查,别拿“隔夜酒”不当酒!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8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名驾驶人心知肚明的事,可有的驾驶人明知酒驾属于违法行为,就是忍不住要小酌一口。近期,云南省交警部门查处3起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睡醒≠酒醒” 3名“隔夜酒”司机被查

      8月8日,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鸡龙线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过程中,查获3名浑身酒味的驾驶人,而3名驾驶人看到自己的检测结果后都懵了,表示都是前一晚喝的酒,没想到还是被检测出酒驾醉驾。

      8月8日8时37分许,驾驶人徐某驾驶1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鸡龙线执勤点处被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8月8日9时35分许,驾驶人邹某某驾驶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鸡龙线执勤点处被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随后,民警将驾驶人邹某某带至永平县龙街镇卫生院进行抽血检验。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8月8日9时41分许,驾驶人吉某某驾驶1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鸡龙线执勤点处被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吉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男子醉驾被抓 现场对民警比“耶”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K2093+500m处(曲靖市经开区境内)开展酒驾醉驾夜查统一行动。行动中,执勤民警截停1辆小型轿车,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检测时,发现该车驾驶人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有酒驾嫌疑。

      当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驾检测时,他虽然嘴上连连说着配合,行动上却“花样百出”。经执勤民警一番耐心工作,驾驶人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24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当场将驾驶人秦某控制,当民警现场固定证据时,秦某企图逃跑,在其刚跑出50米后,便被执勤民警控制。当民警再次固定证据时,秦某突然举起手向民警比出了“耶”的手势,执勤民警当即严肃呵斥秦某,要求其端正态度,随即民警将秦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喝“保健酒”涉醉驾

      8月8日10时15分许,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公安局木杆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在辖区水漂公路K4+200m处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时,发现1辆白色两轮电瓶车歪歪扭扭地驶来。

      民警立即示意驾驶人减速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还未靠近驾驶人就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飘来。民警意识驾驶人可能涉嫌醉酒驾驶,立即上前将驾驶人控制,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自述没有驾驶证,车辆也没有落户,当日上午喝了两杯天麻红枣枸杞养生泡酒,大约4两。民警现场采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当事人胡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随即,民警将胡某某带至木杆镇卫生院抽血送检。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就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饮酒后,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隔夜休息、多喝水、服用醒酒药等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快速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切勿心存侥幸。呼吁广大驾驶人莫要心存侥幸,酒后拒驾,树牢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生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畅通的文明交通环境。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08/27/content_12679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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