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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主起诉欠债人 拿出转账凭证才“稳”赢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28

      随着网络发展,出借资金不必再去银行汇款,很多人选择在支付宝、微信上直接转账。这样一来,没有借条形成,只是在转账备注里说了“借钱”,或者转账前后双方确认这钱是借的,那这钱还好要回来吗?

      民法典对于合同有很多种分类方式,其中一种分类就是把合同分为“答应了就行”和“干起来才行”,前者被称为诺成性合同,后者被称为实践性合同。个人或单位跟金融机构借款是诺成性合同,如果后续有纠纷,法院审理的重点在合同本身,看的是双方怎么“答应”,而个人之间就不一样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王某波与刘某逸为好友,刘某逸向王某波开口借钱,王某波虽然不情愿,但知道刘某逸经营生意,向自己借钱是周转,再加上头几回刘某逸总能过一两天就还款,王某波没有太在意此事,从没让刘某逸打欠条,只是在每次微信转款时通俗地写了“我借给你”“你先用钱过桥”等字样。

      后期刘某逸对生意管理不善,缺乏流动资金,半年累计欠王某波42.37万元。刘某逸就给王某波打了个欠条,说所有债他都认,让王某波去法院告吧,别拖过期了。王某波遂到法院起诉刘某逸。

      在本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王某波只出示了欠条作为证据,刘某逸也承认欠钱,但法官明确表示不能凭这个证据判王某波赢。后王某波咨询专业律师,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举证实际转账流水以及每次说明是借钱的聊天记录,法官按此证据支持了王某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金钱往来”应注意保存转账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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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俊杰

      个人之间借钱是实践性合同,要是双方打官司,法院就得审这钱是怎么实际借出去的,至于借条倒是次要的,只要出借时有句话能说明这是借款就行。反过来说,如果只有借条而没有证据证明出借过程,哪怕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借贷,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没有实践过程,就会有虚构债权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造成裁判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最能直接体现出借过程、还款过程的是转账流水,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注意保存转账流水。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形成使用现金交付的事实,也不要过于担心无法证明,可以尽量使用一定技巧进行挽救。

      在此案中,还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关于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没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在此案中只能支持王某波要回本金。而对于那些打了借条、已经约定了利息的案件,就要遵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不能收“砍头息”,就是说第一期利息不能在交付本金时扣除。本金应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二是该案的基础在于王某波与刘某逸相识多年,明知刘某逸借款是为合法经营。民间借贷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必须以合法为合同成立的前提。三是假设存在刘某逸打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后,提前给王某波还款的情形,那么就要遵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提前还款,应该按他实际用款的日期计算利息,债务人不能主张说“你提前还了,我少赚了”而索要全部到期利息。

      小知识

      什么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赠与、自然人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法律行为的效果则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行为。

      据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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