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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这俩竟不是一回事?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01

      法定代表人向法人申请辞职,法人对申请“无动于衷”,无奈之下,法定代表人将法人诉至法院。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都是些什么“人”?

      别急,大家一起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里来找答案。

      

      案情 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无果

      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其工商登记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江某,而登记股东为B公司、C公司、D公司。

      公司注册后,江某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其只是挂名,既不是该公司员工,也未领取报酬,更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管理。于是,不想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江某于今年1月向A公司所登记的地址邮寄了辞职申请书,载明自己依法不应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日,江某向B公司、C公司、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了股东会通知,想要解除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并另行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到了江某通知召开股东会的当日,几家公司竟无一人到场,也未收到相关回复。

      之后,江某多次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但该公司一直不予配合。

      因为没有A公司的相关资料,且该公司也未实际经营,江某找不到这家公司,无法变更身份登记。为避免产生相关不必要的纠纷,江某遂将A公司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判决 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江某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身份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报酬。江某非A公司的股东,也非A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司人员,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控制及公司印章的保管。其作为一个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并无实质性关系,不应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责任。

      同时,A公司章程约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现执行董事任期已届满,江某已通过召集召开股东会、邮寄辞职申请书的形式,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此情况下,江某对此问题已穷尽救济途径,故有权要求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于变更为何人担任,由A公司内部行使管理职权而定。

      据此,法院判决涤除原告江某作为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该判决现已生效。

      释法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非自然人,是组织,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如上述案例中原告的江某,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A公司)开展民事活动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营业执照上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是不能随意更换的,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等。

      法人代表,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即可。

      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混为一谈,其实他们并不一样。同时,虽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但当法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定代表人仍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日常管理中,当公司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以免诉累。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08/29/content_12679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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