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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万元高档珠宝“不翼而飞”,原来是店长“监守自盗”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01

      

      某珠宝店店长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盗取店内各类饰品

      典当价值113万余元货款

      将典当金额47万余元

      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

      

      黄某在一家珠宝公司工作多年,因工作经验丰富,从销售被提升为店长。2022年6月开始,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高档珠宝首饰典当,后续多次盗取未被发现。2022年12月,黄某要求总公司再次调货,公司发现该地区店铺多次申请价格高昂的珠宝,认为该店存在异常。公司通过盘货,发现该店铺向公司申请调取的多件高档珠宝“不翼而飞”。后黄某主动向公司承认,“丢失的”18K金钻石戒指、翡翠手镯等8件商品,被自己分多次全部典当,并将典当金额47.2万元据为己有。该珠宝公司报警。经查,该8件商品的进货价为11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黄某退赔被害单位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元零一分。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李晓丽

      在企业员工犯罪中,职务侵占罪是典型、常见、高发的犯罪,员工通过隐瞒收入、虚构支出等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直接影响企业运营,影响企业利益,危害极大。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二是企业在制度设计、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具体到本案中,该公司店长级别员工,在货物调取上权限过大,且缺乏制约与监督,为管理人员职务侵占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待涉企犯罪,法院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追赃挽损。企业要重视刑事合规建设,完善门店调货制度、贵重物品保管制度,科学规划店面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监察机制,避免对企业造成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8/t20230831_165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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