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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法院:权利行使有边界,财产保全须审慎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02

      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需谨慎、正确行使,否则应赔偿因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021年3月11日,永泰法院公开审理了中某公司与国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3月17日,中某公司向永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永泰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国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550.55元。4月28日,永泰法院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上诉后仍被驳回。10月25日,永泰法院根据国某公司的申请,依法解除了对国某公司存款的冻结。2022年3月,国某公司诉至永泰法院,主张中某公司应赔偿其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16649.81元,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与国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某公司起诉主要依据的《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只有第三人林某签名捺印,没有国某公司的印章,且中某公司明确知晓合同内容超出了林某的职权范围。合同签订后,林某还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中某公司指定人员支付款项。因此,林某签订该合同并非职务行为,国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继而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中某公司在开庭审理时听取了国某公司的答辩及第三人林某的陈述,应当知晓国某公司可能并非适格被告,但仍向法院申请冻结国某公司存款701550.55元。中某公司应明知该项财产保全措施给国某公司造成的影响,更应合理评估诉讼风险,有谨慎提出保全申请的义务。故中某公司对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永泰法院依法判决中某公司赔偿国某公司保全期间被冻结资金的利息减去活期存款利息,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国某公司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也有审慎提出申请的义务,要为错误的保全承担责任,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而且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中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未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国某公司因资金被冻结遭受的损失。法官提醒广大民众,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和约束,不得滥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李霞 李冰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830/34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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