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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法院:从天而降的灾祸谁来买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02

      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建筑物外墙空调防护百叶窗脱落砸坏路过车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27日,黄某某驾驶小车经过永泰某小区,被某幢11层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百叶窗砸到,导致车辆多处受损。黄某某立即报警并取得报警回执登记表,登记表记载“1103室和1104室的共用外墙百叶窗损坏失修,从楼上掉下,砸到小车车前盖、左侧车头、左前灯、左前叶子板有受损”。

      2022年6月29日,案涉车辆被送至维修店维修,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3265元。2022年7月3日,黄某某将案涉车辆送至汽车装潢经营部贴隐形车衣,范围包括前机盖、左前叶子板、右前叶子板、前杠,黄某某支付工料费合计4500元。事后,黄某某多次与该小区物业公司、1103室房屋所有权人鲍某某、王某某及1104室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空调防护窗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物业公司对其具有管理义务。从黄某某提交的报警回执载明内容可知物业公司在事发前已知小区35幢2梯1103室与1104室之间的外墙空调防护百叶窗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致使黄某某的车辆遭受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03室房屋所有权人鲍某某、王某某及1104室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某作为空调防护百叶窗的共同使用人,对空调防护百叶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但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管理义务,且李某某确认在其入住时就发现并告知小区物业公司案涉空调防护窗存在安全隐患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故鲍某某、王某某及李某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鲍某某、王某某承担20%,李某某承担20%。结合原告黄某某主张贴车衣费用4500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黄某某损失2700元,鲍某某、王某某应赔偿黄某某900元,李某某应赔偿黄某某900元。

      法官提醒:高空坠物重在预防,为确保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都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住宅外墙、防护百叶窗等)可能坠物的地方进行检查维修,如果发现有坠物风险要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如空调外机、空调防护百叶窗、外墙墙体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杜利红)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830/34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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