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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友不慎当事人被骗帮还贷 法院判决受益者还款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4

      

      刚开始说是协助登记一下,最终就变成了为贷款提供担保,让当事人有苦难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受益者必须还款。

      刘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17日,贺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称,其想办理贷款,但是信用不足,需要刘某协助登记一下,并说明不是担保,也不登记刘某个人信息。2021年11月21日,刘某同贺某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当日,刘某银行卡收入他行汇入18万元。刘某查询发现该笔借款登记在自己名下。贺某表示,确实利用了刘某的身份证贷款,但只前6个月贷款在刘某名下,还款6个月后,贷款自动转移到贺某名下。随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和跨行汇款的方式,向贺某账户转账共计18万元。2022年上半年,贺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还款35100元。此后,贺某一直未再向刘某转账。刘某为不影响自己征信,一直替贺某偿还贷款。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贺某偿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某以刘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贷款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实际用款人为贺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共计248万余元。其中,贺某仅向刘某支付35100元。因贺某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以致刘某财产利益受损,贺某因此受益。刘某的受损与贺某的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双方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刘某作为受损人,要求贺某返还不当得利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的人为贺某,负有还款义务的人也是贺某,但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是刘某。贺某利用刘某代其偿还贷款,从而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而刘某则因代贺某还款,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失。贺某获得利益与刘某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贺某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示,以自己的名义帮助他人借款,是风险非常大的行为。一但对方不还款,自己就会成为债务的直接义务人。在亲朋好友求助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后果,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冒名贷款。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9/t20230905_1656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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