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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17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我委根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版)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制定了价格监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846970608@qq.com。

          2.传真:023-67575362。

      

          附件:1.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附件1

                                                        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从轻

      罚款200元


      一般

      违反两次。

      一般

      罚款500元


      严重

      违反三次及以上。

      较重

      罚款1000元


      2

      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违反两次。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违反三次及以上。

      从重

      罚款1000元


      

      附件2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且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滞后1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滞后15个工作日以上的。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造成成本监审工作中止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2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且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者虽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但成本监审机构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计算。

      从轻

      罚款5000元


      一般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提供的相关资料也难以支撑成本监审机构对定价成本进行计算。

      一般

      罚款15000元


      严重

      经营者在上一次成本监审中,已因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受过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从重

      罚款30000元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hdjl/yjzq/202309/t20230913_12333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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