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在公司每天工作6小时,没有休息日,因此向公司提出每周应该得到适当的休息,请求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示过总经理不予批准,理由是公司每日只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还少2小时,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但是我还是觉得这样非常不合理,请问一下公司这么安排工作时间合理吗?我请求给予享受休息日待遇不对吗?
王悦滢(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先生,您好!休息日是指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由于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一些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所以,您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您的休息日权利应当得到维护。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加班加点后的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既不调休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有必要,王先生您应当注意保存加班证据,为日后与公司发生纠纷后维权做好准备。
□记者 汤仙念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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