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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22

      (陈奕光 张尚鸣)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2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2021年7月5日凌晨5时许,16周岁的小哲、小贺因琐事与小宴(均化名)在夜市门口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冲突升级,小哲、小贺与小宴等人用拳脚互殴,导致小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小哲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小哲还到夜市拿来一把菜刀,朝小宴等人挥砍,未砍到。

      经鉴定,小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哲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小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贺逃往外省务工期间被民警抓获,2人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小宴22000元、2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哲、小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哲、小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小哲、小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犯罪以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贺到案后坦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小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小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在综合考量2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贺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小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附条件缓刑考验期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两次。

      法官说法:

      年龄还小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作出了正式回应,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填补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薄弱点。同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最高检未核准追诉的问题少年,也非放任不管,需由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916/3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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