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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投资虚拟币打水漂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后果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9-23

      委托代持虚拟币进行理财造成的亏损由谁承担?委托人上诉要求偿还本金收益和利息,法官怎么判?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驳回了上诉人全部请求。

      

      委托交易虚拟币 钱没了

      

      2020年12月,都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擅长虚拟货币操盘的张某。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都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转账共计58万元,委托其代为进行虚拟货币操盘,并指定被告购入的货币种类。随后,都某还通过虚拟账户向张某交付了30个左右的虚拟币,用于代为虚拟货币操盘,按当时市价估算约6万元。

      

      2021年4月,都某了解到自己委托张某购入的指定货币种类价格大涨,最高已经赚取300万元,于是要求张某返还全部红利和本金资金并终止委托操盘。张某却不断推诿,跟都某说等多赚一些再取出。接受都某委托后,张某在火币网账户中进行买卖虚拟币交易。2021年12月,火币网被封,都某转给张某的资金彻底打了水漂。

      

      2022年5月,都某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调查认为二人之间的委托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遂不予立案。随后,都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代为操盘本金64万元,并支付私自挪用本金的利息2.85万元及都某已收益资金116万元。

      

      状告操盘人 官司输了

      

      庭审中,张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是无效合同,都某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应该自行承担亏损风险。又因该合同是无偿合同,其对都某的资金损失不是故意的,没有重大过失,故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都某所说的116万元盈利事实上并不存在,其也并未挪用都某任何资金,都某主张的58万元本金中,约有6万元是都某自行操作导致了亏损,这笔损失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都某陆续向张某转账用于虚拟货币操盘交易的行为存在虚假资产、投资炒作等诸多风险和危害,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张某在都某的指示下以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形式,在其实际控制并持有的火币网账户进行虚拟币交易,案涉货币款项已经转换成了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公民投资和交易这种不合法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的保护,故都某主张的损失系其违法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而致,该虚拟货币收益亏空及平台不能提现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虚拟币交易合同效力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都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合意,约定由张某代都某进行虚拟货币操盘交易,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从委托合同的内容来看,火币网账户内的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都某主张的损失系其违法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而致,该虚拟货币收益亏空及平台不能提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戢涵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922/2790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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