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规范〔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当前为什么出台《实施细则》?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令第46号)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2022年以来我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启动了我市实施细则的调研、起草工作,先后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供水企业、企业用户和社会公众意见,经认真研究,形成了《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七章36条,其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2.定价原则。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本着“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3.定价机制。一是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加强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率、用水保障率、投诉处理满意率的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设定供水负荷率指标,抑制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四是建立供水价格监管机制,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最长可延至5年。
4.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5.计价方式。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二是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结合实际可以执行两部制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的,仍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四是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6.定调价程序。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听证,按照已经听证的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可不再听证。
三、《实施细则》突出了重庆哪些特点?
一是鼓励二次供水实行专业化管理。鉴于当前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管理政策。鉴于我市用水需求城乡差异、季节性差异较大,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实施两部制水价或季节性水价。
四、《实施细则》对供水企业有哪些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保障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水平。明确了准许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取数标准。二是激励供水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时,要充分考虑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率、用水保障率、投诉处理满意率等服务指标,激励供水企业不断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三是控制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
五、《实施细则》如何加强供水企业监管?
一是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最长可延至5年。二是强化政府对企业监管。供水企业水质、水压、服务质量不符合有关要求或发生不配合成本监审或价格管理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强化社会对企业监督。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公布价格标准、服务标准、生产经营情况、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细则》出台对老百姓生活有影响吗?
一是有利于获得更好的供水服务。通过价格机制与行业管理的有效衔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二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节水意识、改变用水习惯、节约水资源。三是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通过信息公开等措施,推动供水企业价格(收费)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严禁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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